对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几点思考

来源: 时间:2014-07-01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公司法的出台源于2013年10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该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2014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新公司法的实行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过,新公司的设立以及年检将发生一定的变化,风险控制部在对交易对手、项目审核方面也应相应的做出调整。以下我们归纳了新公司法及改革对项目审核、股权相关的信托计划 等方面带来的变化,并提出了有待讨论的问题。不周之处,还忘大家指正。

一、 项目审核问题。

    新公司法的实施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项目审核时提供的基础材料以及审核内容都带来了变化,具体改变如下:

    1、基础材料

    2014年3月1日后新设立的公司作为交易对手的(除上述金融机构等),将不再提供验资报告,其营业执照上也将没有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

    交易对手从2014年开始不再进行年检,无需提交企业年检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将无年检戳记。

    交易对手应提供企业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但目前对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尚无详细规定。

    2、审核内容

    (1)、需加强关注实收资本的真实性的审查。

    以往尽职调查、风控审核依赖验资报告来判断公司资本的到位情况,并常常以此为依据作为公司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的参考。特别是对于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此作为依据考察所有者权益部分。

    目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新设立的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显示在营业执照上。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发起设立公司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新公司法对公司实收资本问题只字未提。据了解,外商投资企业一贯以来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及实收资本备案制相结合的,新公司法实行之后,实收资本是否需要备案尚不能确定。

    尽职调查时必须认真研究公司章程,了解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安排,并分析判断注册资本认缴情况,特别是对未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实收资本部分进行核实,必要时依靠外部机构进行尽调或审计,防范企业虚增实收资本,虚增资产规模等行为。

    (2)、注册资本不再是公司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标志。

    由于以往采用注册资本实缴制,注册资本成为公司信誉、规模及实力的标志,也常常作为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参考。企业是否具备偿债能力取决于企业的净资产,与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没有必然关系,加之目前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与公司实际的资产状况无关,该指标的参考意义减弱。必须更为关注公司的净资产、治理结构和竞争力等与偿债能力有直接关联的要素。

    (3)、加强关注企业经营的规范性,考察企业市场信用。

    国发〔2014〕7号文要求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原企业年检的主要的审查内容为: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若采用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系统,则以上信息披露均由企业自己完成,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目前尚无对企业年检报告内容的详细规定,并缺少及时的检验监督机构。则在进行交易对手审核时,首先,需要审查企业的年度报告,并判断报告信息与尽职调查所了解的情况是否有出入;其次,考察企业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营业期限是否到期,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内容,判断企业经营的规范性;另外,要查询企业是否在“经营异常名录”。

    据最新消息,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已正式开通,可查询到企业的注册号码、名称、企业类型、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发照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登记机关、经营状态等信息,但目前仅提供江苏省内注册的公司信息,暂不能查询省外的其他企业。

    二、股权相关问题。

    新公司法的实施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除了对项目审核上带来变化以外,主要影响的是股权类项目,包括股权增资、股权转让以及涉及股权质押等内容。针对上述内容,我们有如下归纳。 
    
    对于股权增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股权增资未必是公司实收资本的增加,而是认缴新增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根据公司章程自主约定。但信托计划的股权增资是实收资本的增加,若公司章程所约定的方式不符合信托计划的要求,则公司章程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备案。

    对于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尚未实缴其认缴的额度,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可能转让了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该当知道的,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对于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尚未实缴其认缴的额度,受让人应根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对于股权质押,若股东持有的是出资期限届满而未仍出资的股权,涉及虚假出资行为该类股权在通常情况下无法为质权人带来实质性的财产利益。对此类股权,需要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成为无瑕疵的股权后才能出质。若股东持有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属于认缴而非实缴到位的股权股权,有意见认为,股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价值及可否用于出质,应当由质权人自行判断和决定,而不是登记机关应当考量的问题,而且认缴未实缴的股权未必不具备价值。但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因此,从保护质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未实际缴纳的认缴部分的股权不适宜用于出质。

    对于注册资本减资,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限额,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减少注册资本。

    三、有待讨论的问题。

    1、注册资本认缴,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权增资分期到位的项目,是否可以直接认缴项目总规模,在公司章程中进行出资的安排,从而免去频繁办理工商登记的手续的麻烦。但由于信托计划存在实际募集金额与认缴金额不一致的问题,该问题是否能在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中解决是需要继续研究的。

    2、新公司法的修订要求我们对公司章程的关注度加大,目前公司章程需要在工商局备案,并且需要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但如何鉴别交易对手提供的公司章程的真实性,如何判断该公司是否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认缴,如何依靠会计事务所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审计等问题,都是后续需要关注的问题。

    3、新公司法的调整也相应的对其他法律法规造成了影响,涉及工商登记机构、质检单位、税务机构等等。目前相关制度之间也存在矛盾,亟待更新。比如,组织机构证年检的管理办法中规定,质检部门,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的年检结果后,对组织机构证进行年检。据悉,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将尽快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我们也需要继续关注此类法律法规的更新。

    4、自2013年3月起,广东省部分城市开始试点(深圳、珠海、佛山、东莞),启用新版营业执照,设置“重要提示栏”,提示查询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监管等信息的方法,并将信息公示在工商局网站上。目前上海自贸区的第一批营业执照也下已经下发。我们将关注此类城市试点的效果,并吸取经验。

    新公司法传达出的信息是:监管方向从对注册资本的程序性审核转向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管,以及公司运营,纳税等综合信息的监管。风险控制部对交易对手的审核,也应从程序性审核转向关注公司信用、净资产、治理结构和竞争力等与企业实力相关的实质性方面。并将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的更新。

(风险控制部 吴羽乔) 
(hanb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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